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首先要了解到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有很多不同之处,除了举证责任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性质不同等,其中诉讼时效也不同。当事人发现自己受到侵害以后,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内容,请您耐心阅读。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当事人从发现自己受到侵害后的三年以内,随时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最长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典》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这里的问题首先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一)、存在数个行为主体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